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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奖项撤销和收回
2009-04-27

 

第九章  奖项撤销和收回

第二十七条  在评选活动中,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和有行贿、受贿行为,或在推荐材料中有严重失实的,经查实,取消该候选者的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撤消其荣誉证书,追回颁发的奖金、奖杯。

   评委会委员有上述行为者,一经查实,由组委会取消其评委资格。

   如有往届中华宝钢环境奖获奖者发生有损于该奖项荣誉的事件,经组委会审议后,撤消和收回其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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