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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最终评审
2009-04-27

 

 第七章  最终评审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将中华宝钢环境奖获奖候选者单位的事迹材料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公示后提出疑义的,由评选办公室责成推荐单位,调查核实有关材料,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报评选办公室(必要时秘书处将组成调查组实地考察),由评选办公室交评委会决定是否保留其获奖候选者资格。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对候选者通过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网站及其授权的网站进行网络投票,投票结果作为专家评委会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对公示后无疑义的获奖候选者或按第二十二条规定确认保留资格的获奖候选者进行最终评定,评选出中华宝钢环境奖和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的获奖者。评选在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委人数必须达到评委委员总人数的2/3,获奖者必须得到到会评委会委员1/2以上的赞成票方可获奖。若某一奖项的中华宝钢环境奖候选人得票不足半数,该奖项可空缺。

第二十四条  组委会秘书处将评选最终结果向组委会报告,并由组委会最终确定获奖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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