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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示、疑义及其处理
2009-04-27

 

 第六章  公示、疑义及其处理

第十九条  组委会秘书处将评委会评选产生的第二轮各单项奖候选者名单及申报事迹,通过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限为30日。同时,各候选者也要将其事迹在当地日报及网站上刊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公示期限内对中华宝钢环境奖候选者向秘书处提出疑义。

提出疑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就疑义事项做出说明并提出理由。个人提出疑义的,须在疑义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疑义的,须在疑义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  组委会秘书处在接到疑义和投诉后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情况提交中华宝钢环境奖评委会。评委会依照本章程和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向组委会备案并通知提出疑义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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