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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评 选
第十六条 组委会秘书处在申报截止后30日内首先对候选者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经审查合格者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委会。
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表格的格式、内容的;
二、申报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三、个人自行直接申报的;
四、申报时间超过推荐期限的。
第十七条 评委会委员按照“环境管理奖”、“城镇环境奖”、“企业环保奖”、“生态保护奖”、“环保宣传奖”五类奖分成五个小组,在认真评议的基础上,各小组提出各单项奖项第一轮10名候选者名单。第一轮候选者总数不多于五十个。评委人数必须达到评委委员总人数的2/3以上。
第十八条 评委会举行全体会议,对各小组提出的初选候选者名单进行复议,评选在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经投票产生第二轮候选者必须得到到会评委会委员1/2以上的赞成票,各奖项第二轮候选者名单不得多于5个,第二轮候选者总数不多于25个。评委人数必须达到评委委员总人数的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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