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申报、推荐与候选者资格的审定 第十二条 中华宝钢环境奖参评者的产生实行政府及相关部门推荐与社会推荐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等组织可以直接向组委会推荐各奖项的候选人。中华宝钢环境奖不接受个人自行直接申请。 推荐部门负责对申报中华宝钢环境奖的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于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报评选办公室。 第十四条 每届中华宝钢环境奖推荐申报活动的起始时间为每年的四月至七月,推荐申报期限为三个月。秘书处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发送开展中华宝钢环境奖评选活动的通知和推荐表。同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www.mee.gov.cn和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网站www.cepf.org.cn上公布该通知和推荐及申报表。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被推荐为中华宝钢环境奖候选者: (一)曾经获得中华宝钢环境奖及优秀奖者; (二)曾经因为申报资料信息不实而被提出异议并证实者。 (三)不符合本奖励范围和条件; (四)《推荐表》及其附件填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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