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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奖项、奖励金额与评选标准
2009-04-27

 

第二章  奖项、奖励金额与评选标准

第七条  中华宝钢环境奖设“环境管理奖”、“城镇环境奖”、“企业环保奖”、“生态保护奖”、“环保宣教奖”五类奖。每类奖项设一个中华宝钢环境奖,奖金50万;设4个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每个奖金5万。中华宝钢环境奖实行分类申报、分类授奖。

第八条  申报中华宝钢环境奖应当同时符合:所开展的工作具有典型示范作用;所开展的工作能够使经济增长与环境改善相结合,实现可持续发展;在中国境内开展的项目与活动。各奖项具体评选标准如下:

一、环境管理奖

   环境管理类奖项,主要奖励在所管理的区域或领域内,在进行经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就,使该地区或该领域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同步,在全国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地区、领域的组织或带头人。

(一)在所管理的区域或领域内,模范地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改善区域或领域的环境质量做出重大贡献且成绩显著,其所管理的区域或领域内环境质量应有明显改善;

(二)在所管理的区域或领域内取得的环保成就,得到政府和广大公众的认可;

(三)在所管理的区域或领域内取得的环保成就,对其他地区或领域的环境治理和管理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二、城镇环境奖

   城镇环境类奖项,主要奖励在城市(县、区、镇)的建设中,努力实践环保先行的战略措施,不仅使该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在全国名列前茅,同时环境改善特别显著,是国内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典范城市(镇)。

(一)城市方面

1、在环境综合治理、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等方面付出艰辛努力,做出重大贡献且成绩显著,其城市环境质量达到国内优良水平;

2、在环境保护领域取得的成就,得到上级政府及主要部门和广大市民的认可;

3、在环境保护领域取得的成就,对其他城市环境质量的改善具有示范作用。

(二)乡镇方面

1、在面源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和乡镇环境卫生改善方面付出艰辛努力,做出重大贡献且成绩显著,其乡镇环境状况达到国内优良水平;

2、在环境保护领域取得的成就,得到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公众的认可;

3、在环境保护领域取得的成就,对其他乡镇环境质量的改善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三、企业环保奖

   企业环境保护类奖项,主要奖励在企业环境治理、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负责人。

(一)在污染治理、资源节约等领域付出艰辛努力,在环境治理方面做出重大贡献且成效显著;

(二)模范地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改进生产工艺、开展清洁生产、实施节能减排、加快污染治理等方面取得的成就,得到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公众的认可;

(三)环保工作及各项环境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在环境保护领域采取的举措,对同行业其他企业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四)能够积极承担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责任。

四、生态保护奖

   生态保护类奖项,主要奖励在植树造林、防沙治沙、草原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或个人。

(一)在植树造林、防沙治沙、草原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等生态保护领域付出艰辛努力,对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做出重大贡献且成绩显著;

(二)在生态保护领域取得的成就,得到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公众的认可;

(三)在生态保护领域取得的成就,对其他地区生态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五、环保宣教奖

   环保宣教科普类奖项,主要奖励在环境宣传、舆论监督、环境教育、环境科普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等。

(一)传媒方面

1、所做的环境报道,对政府解决重大环境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所做的环境报道,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3、所做的环境报道,对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起到有效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二)宣传教育方面

1、长期从事环境教育、环境科学普及与宣传工作,对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和公民环境意识的提高做出了重大成绩;

2、在环境教育、环境科学普及与宣传工作中取得的成就,在该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3、在环境教育、环境科学普及与宣传工作中取得的成就,对其他相关从业人员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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