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清洁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的发展,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对“节能减排”、新能源建设等碳减排事业的支持,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发起设立《清洁发展基金》。英文译名:Clean Development Fund,缩写为 CDF。
第二条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所设立的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清洁发展基金》是非独立法人基金。《清洁发展基金》的资助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资助效益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为维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清洁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华环境保护基金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宗旨与用途
第四条 基金来源
1、接受海内外热心碳减排公益事业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
2、组织开展专项筹集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3、国家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等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基金宗旨
节能减碳,应对气候变化。
具体为:
1、提高公众节能减碳、保护环境的意识与能力,倡导“低碳生活”;
2、促进节能环保技术与环保产业的发展与应用,推动“低碳经济”;
3、广泛募集、多方合作,推动节能环保公益事业在我国的繁荣发展。
第六条 基金用途
1、资助和开展清洁发展的管理、宣传教育、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及项目。
2、支持和资助促进清洁发展事业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示范应用项目。
3、开展和资助促进清洁发展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4、资助和开展应对气候变化、促进清洁发展的活动及项目。
5、鼓励与表彰为中国清洁发展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团体与个人。
6、开展促进清洁发展事业的专项宣传和筹资活动。
7、符合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宗旨和工作范围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清洁发展基金》接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除捐赠人指定用途外,基金管理委员会可以对捐赠物品进行义卖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计入《清洁发展基金》。
第八条 《清洁发展基金》对捐赠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网站及有关媒体进行宣传。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九条 经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批准,《清洁发展基金》成立“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清洁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 ,对《清洁发展基金》进行管理。
第十条 基金管委会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职责是制定和修改《清洁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年度公益活动、项目资助、资金筹集等方面的工作计划;审核项目活动的经费预算、决算;保证按照基金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审批基金的项目计划和发展规划;对申请基金的所有项目进行审批和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管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等职务,由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代表及发起方、捐赠方代表组成。任职期限为2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基金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有权召集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三条 基金管委会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以多数委员同意的方式行使职能,即任何需要基金管委会审批的事项,由出席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基金管委会的组成及工作变更,须由基金管委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后报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批准;基金管委会委员名单实行备案制,委员名单每两年第一季度确认一次并以信函方式通告。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和基金管理有关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执行基金管委会的决议;协调委员间的意见;接受并初审项目;具体实施部分项目;管理数据库和档案;对基金进行宣传;拟定筹资规划;其它基金管委会交办的事情。
第四章 基金项目的实施
第十六条 《清洁发展基金》项目申请需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策划方案、项目预算报告等文件;申请拨付基金时,须提交基金申请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和基金拨付申请均须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核及签字后,报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基金管理部门,经主管秘书长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付款。需要增加项目经费预算,应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完毕,基金管理办公室应提交项目执行报告、项目决算书等资料报中华环保基金会基金管理部门、基金财务部存档备案。
第五章 基金的审计与监督
第十九条 《清洁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向捐助者承诺:《清洁发展基金》将全力做到公开、透明。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批准机关的检查与监督,同时要求接受有关部门审计,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定期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基金管理和使用的详细情况。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提交年度项目执行情况的财务报告,并提交下一年度项目预算。
第二十一条 《清洁发展基金》通过采购中介服务建立法律咨询、资金监管、项目培育三支专业化管理服务队伍,不定期对资助项目情况进行抽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捐赠者的监督和质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成员均有权对《清洁发展基金》的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属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清洁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
201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