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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平则 点击量:[2259] 2004-2-28 (山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山西 临汾 041004)
摘要:为了让公司切实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任必须建立健全责任机制,本文通过分析公司承担环境责任的机理,认为消费者自愿付费,公司自觉合作,政府积极引导并辅以必要制裁的机制,是较好的选择
关键词:公司环境责任 机理 机制 公司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已经成为主角,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大大小小的公司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并将继续是主力,它们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多数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没能兼顾环境保护目标或者没能兼顾好环境保护目标,走得是一种片面发展经济的道路。我国整体环境的恶化主要是由于公司的行为不当造成的,公司是污染来源的主体,资源浪费的主体。据国家环保局统计,我国污染物的排放80%以上都来自企业,特别是煤炭、化工、冶金、建材、造纸、印染、纺织等行业。因此公司应当为环境污染和破坏承担主要责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防治应当从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行为做起,如果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不能变成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行为就会成为一句空话。那么,怎样才能使公司的行为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呢?让公司承担环境责任,建立健全公司承担环境责任的机制,无疑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一、公司承担环境责任的机理 公司环境责任属于公司社会责任的一种,是指公司在谋求自身及股东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还应当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义务,应当对政府代表的环境公共利益负一定的责任。公司环境责任包括公司环境道德责任和公司环境法律责任。公司环境法律责任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公司环境道德责任的核心理念是生态伦理。公司环境责任具有派生性,派生性是指公司的环境责任建立在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或营利性活动的基础上。公司环境责任具有从属性,即公司的环境责任与公司的本质属性――营利性相比,是第二位的。公司环境责任与其营利性之间的矛盾、冲突是绝对的,和谐与彼此促进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公司的经营者是理性人,公司的行为是由其经营者的行为决定的。公司是经济人,营利性是其唯一的追求。公司无论是自愿承担环境责任,被迫承担环境责任,还是拒不承担环境责任,逃避环境责任,通常是出于营利性的考虑。当承担环境责任有利于实现其利润最大化时往往会变成公司的一种自觉行动。相反,妨碍了公司实现利润最大化时,除非制裁有效,公司不会自觉承担环境责任。通常,公司无论是守法还是违法都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公司污染和破坏环境,外化不经济性的成本小于公司治理污染、内化不经济性的成本时公司会选择继续污染环境。 公司环境投入的收益大于公司保护环境的成本或公司污染防治成本小于公司环境污染成本时,从经济人的角度出发,公司通常选择承担环境责任(责任乃负担之意,在此种情况下,公司投入环保已不再是一种负担,而是一种盈利的需要)。但是上述情况的出现是有条件的。一般情况下,公司的环保投入在短期内可能没有产出,成为一种低效或无效投资,造成短期利润下降,妨碍营利性目标的实现,影响公司的市场竞争力,这也是多数公司不愿意投资搞环保的主要原因。公司对待环保的态度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具体地说,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公司可能自觉选择承担环境责任:①当且仅当政府通过税、费、罚款、关、停、限期治理等负面激励手段使公司把环境成本向社会外化变为不划算时或者政府通过低息贷款、财政补贴、技术援助等正面激励手段使公司的环境成本降低时,或政府综合运用正、负激励机制使得公司选择治理环境更划算时;②当且仅当公司投资能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时;③当且仅当市场能够使公司的环保投入有可观回报时,即消费者乐意出较高的价钱购买环保产品时或市场拒绝接受非环保产品时。但这又与消费者环保意识的提高、消费观念的变化、经济收入的提高及市场准入制度有关;④当且仅当公司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愿意为环保进行不计收益的投入时,或者公司具有战略眼光,愿意为获得更大的长期效益而牺牲短期效益时;⑤当且仅当党和政府进行政治动员(如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采用党的政策和行政命令等综合手段,给公司施加足够大的压力时或者政府投资让公司治理时(如中国为举办2008年奥运会准备投资450亿元人民币用于环境治理);⑥当且仅当公民环境意识普遍提高,环保社会组织比较发达,司法机关独立且有较强的环保意愿,政府鼓励和支持环保组织的发展,允许公民通过公益诉讼保护环境或允许公民参与环境决策时。不具备上述条件,让公司自觉追求环境公共利益从理论上说是不可思议的。公司利益与环境公共利益负相关时自不别言,正相关时也是公司自觉追求自身利益的一种不自觉的结果,是一种正的环境外部性。
二、公司承担环境责任的经济分析 保护环境是需要投资的,谁为环保买单?谁来承受环保的经济成本?公司、政府、消费者?时下流行的观点是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言下之意公司买单是天经地义的。那么到底谁买单才是公司承担环境责任的最优选择呢?是公司自己买单吗?公司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的责任,还是部分责任呢?我们不妨作一下分析: 第一种是公司买单。这种做法必须由政府设计出最严厉的负面激励机制,制定最严厉的法律,且执法普通有效。但此时公司和政府的对抗将是非常强烈的,如中国偶尔开展的环保集中执法行动,大规模关闭污染公司。这种做法通常是极具破坏性的、无效的,与公司不利自不别说,对政府也是不利的,这样做必将减少政府的税收,减少就业机会,所以常常出现反复。公司作为一种有组织的力量,具有足够的能力和执法机关讨价还价,公司可以通过和政府讨价还价,软化政府,形成对政府的一种倒逼,政府不能把全部公司都关掉,这不符合政府要求,政府还要追求经济效益,扩大就业,实现社会稳定。此时政府只得容忍公司的污染行为或对公司提出较低的治污要求。现实中,政府经常为了经济的发展,给公司松绑或放纵公司的污染行为。公司作为一种有组织的力量违法、犯罪和自然人相比具有更大的隐蔽性,逃避惩罚的能力较强,拉拢腐蚀执法机关的能力也很强,更容易在执法机关中找到代言人,与执法机关人员形成油水关系,长期从事环境违法、犯罪活动。总之,完全由污染者公司为环保买单实际上是做不到的,公司不愿意,不合作,政府监管的成本也是非常高昂的。无论政府制定多么严厉的环境法律都无法避免出现公司实际承担的环境责任很轻的情况。高昂环保费用全部由公司自己承担,如果没有搭便车者,公司可以把这些费用全部转嫁给消费者;如果有大量的搭便车者存在,公司环保费用无法体现在产品的市场价格上,转嫁给消费者,只能自己承受,这样势必减少公司的利润,降低其竞争力,甚至被市场淘汰掉。而当执法与监督成本很高时,搭便车大量存在的现象是无法避免的。 第二种是政府买单。政府买单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形式。政府买单有两种做法:一是减免公司的税、费,给公司提供财政补贴、技术援助等激励公司自己采取环保措施;二是政府自己拿钱,治理污染与保护环境。政府减免公司税、费,会减少政府财政收入;政府提供财政补贴、技术援助或直接投资治理环境受到政府财政收入的限制。另外,政府是否为环境买单还取决于公众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及政府的意愿。政府可以通过增加税种,提高税率来筹集资金,但这势必加重公司的负担,影响公司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同时政府单独治理环境,无法调动公司预防污染的积极性,不利于遏制公司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必然使得污染和破坏环境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最后政府根本无力治理。 第三种是消费者买单。即企业的环保投入通过其产品以高于非环保产品的价格卖给消费者,把环保负担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买单无疑是一种最理想的形式,但消费者买单是有条件的,除了上面已讲过的政府强制公司承担环保成本,公司通过其产品强迫消费者接受(事实上做不到。因为一方面,政府的强制会失败,另一方面即使政府强制有效,当消费者收入偏低时,也会减少公司应得的利润,公司也要承担利润减少的损失)外,让消费者买单必须是环保消费成为主流,多数消费者乐意出较高的价格购买环保产品。消费者是否会自愿选择购买价格较高的环保产品取决于其自身环保意识的强烈程度,取决于其自身的环境质量追求,也取决于其经济收入的高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德国60—80%消费者乐意出高价购买环保产品,而发展中国家绝大多数消费者不愿出较高的价钱购买环保产品。实践中,当消费者的环保质量需求较高,乐意为环保付费时,公司环保投入可以收回,积极性就比较高,就容易选择在环保问题上与政府和公众合作。相反,在消费者不买单的情况下,搞环保主要是对公众和政府有利,只能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而不能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公司环保投入的效益难以实现,环保积极性就低,抵触情绪就大,只能是被动地搞环保。这时公司环保的效果完全取决于政府的监控能力,环保只有政府导向而没有市场导向,政府监控意愿受公众环保觉悟的影响,监控能力受到国家体制、执法人员的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公众环境觉悟较低,政府监控能力较低,公司逃避环境责任就会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如果环保投入只能使公司增加经营成本而不能实现经济效益,只对公众和政府有利,只能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时,公司必然选择不与公众和政府合作,逃避环境责任,外化内部不经济性为外部不经济性;如果环保投入既可以给政府、公众带来福利,也可以实现公司的经济效益时,公司通常会选择与公众、政府合作,自觉承担环保义务,内化不经济性。环境污染和破坏在特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具有不可避免性,环保投入在一般情况下具有内部不经济性。政府和公众分享了企业发展带来的成果,也应当分担治理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费用。环境利益是一种公众利益,一种社会福利,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最大受害者是公众,最大的受益人也是公众,作为受益人公众应当为环保付费。公司作为社会之一员应当承担环境责任,公众和政府也应当分担公司的部分环境责任,与公司共同承担环境责任。公众和政府积极分担公司的责任,是公司自觉履行环境义务的前提。消费者、政府、公司都应当为环保买单,在环境公共利益上,消费者、政府、公司应当风险共担,才能利益共享。理想的环保模式是消费者自愿付费,公司自觉合作,政府积极引导并輔以必要制裁的机制。没有消费者的支持,没有公司的自觉合作,单纯依靠政府强制的环保模式是难以取得理想效果的。
三、公司承担环境责任的机制 通过我们的分析,结合发达资本主义的实践,可以把公司承担环境责任的机制划分为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内部机制即公司法上的制度机制与公司内部的道德自律机制;外部机制包括正激励机制和负激励机制。正激励机制包括市场激励和政府激励两种形式,即市场引导和政府引导,通过这种机制可以让承担环境责任的公司有利可图。负激励机制包括法律强制、行政干预和社会监督等,即约束和监督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可以让拒绝承担环境责任的公司无利可赚。 公司内部的道德自律机制必须以外部刺激机制为前提,没有有效的外部激励,单靠公司自律是不可靠的。公司内部的道德自律机制的生成有助于更好地接受外部刺激并作出反应,公司外部刺激机制的作用可以强化公司内部的道德自律机制。 国内市场引导机制是促使公司履行环境义务的最有效的机制。在这种机制下,消费者为公司环保投入买了单,消费者对环保产品的需求提高了公司进行环保投入的积极性,公司履行环境义务的同时可以享受到环保投入的利益,享受到权利。据20世纪90年代的两项调查显示:67%的荷兰人,82%的法国人,77%的美国人超市购买物品考虑环保因素,大多数英国人选购商品时还考虑对环境是否有利,而日本人更愿意出高价购买“绿色食品”①。在这些国家消费者的环保消费为公司投资环保提供巨大的动力。但这种机制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是以出现消费者环境偏好为前提的,是以消费者环境觉悟普遍提高和收入的普遍增加为前提的,当今世界上除了少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外,都不能完全满足市场引导机制发生作用的条件。 政府引导机制也叫政府经济激励机制,这是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采用的一种做法,实质上,是政府为环保买单。具体做法如采用财政补贴、减免税费、发放优惠贷款、发放奖金等。这种做法可以降低公司保护环境的成本,但迄今为止,即便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不是主要的措施,正如前面分析,这种做法会导致政府财政收入减少或者增加财政支出,由于政府财力所限,激励的力度有限,只有和其他措施结合起来才能发挥较大的作用。 法律强制机制是一种最主要的给公司强加环境义务的机制。这种机制的实质是通过依法实施强制,让公司自己买单,自己消化保护环境的内部不经济性。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机制,但强制不是万能的,强制是否成功,既取决公司是否接受环境保护的理念,在道德上认同环境保护,还取决于强制的力度和持续性。当公司不接受环境保护的理念,在道德上认同感很低或不认同时,强制的成本就会很高。法律强制只有强大到公司的经营人员不得不作出积极反应时才会有良好的效果。如果一个国家环境违法成本较低,而环境执法成本较高,环境司法作用式微,则法律强制的效果就会很差。法律强制机制可以分为三种:环境法上的强制、公司法上的强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上的强制,其中环境法上的强制是最主要的强制形式,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利用资源和环境的行政许可制度、缴纳排污费、税以及严重违反环境法律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等;公司法上的强制是指通过确立董事及其他经营者的环保义务,让公司董事及其他经营者对公司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不过各国公司立法很少见。其它相关法律上的强制主要指有些国家通过在刑法典中规定环境犯罪实施强制的情况。 行政干预机制是少数国家采用的,当环境污染问题特别严重时通过直接行政命令形式关闭一些企业,责令一些企业限期治理或停业整顿,如中国关闭淮河流域小造纸厂,关闭一些污染严重的小焦化厂,开展太湖流域环保零点行动等。这种做法的环保效果较好,只是不宜多用。这样做的必然结果是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不能兼顾,会严重影响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 公司法上的制度机制是指把环境理念引进公司立法,通过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促成公司履行环境义务,这是一种自我约束机制,主要包括引进环保董事、环保监察人及利用股东提案权制度直接或间接督促公司落实其环境责任。从理论上讲,这种做法有助于促进公司自觉守法,降低外在强制带来的执法成本,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但从实践来看,普遍遭到反对,特别是公司经营者反对更是强烈。有学者认为,在环境保护上强制性法律措施比公司监管和自我约束要可靠得多②,还有学者认为通过政府监管可以得到有效保护,而没有必要让环保董事、环保监察人参与公司的治理③。事实上,任何一种机制都有其局限性,强制性法律措施也未必可靠,政府监管又并不见得有效,公司法上的制度机制运用得好,也能发挥较大的作用,如美国利用股东提案权督促公司落实环境责任方面成效卓著,有目共睹。 社会监督机制是一种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环保积极分子的作用来监督公司履行环境义务的机制。这种机制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发挥了强大的作用,它可以弥补政府监督的不足,促进政府监督,被称为第三种机制(第一种、第二种为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这种机制发挥作用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社会公众环境意识普遍提高,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很高,且热心环保事业的人士较多;二、国家积极支持公众参与环保事业,为公众参与环保创造制度上的条件。如允许环保组织独立地开展环境保护活动,允许公众提起环保公益诉讼,允许公众参与政府的环境决策过程,要求公司向社会公开与环境相关的信息等。 国际市场机制,上面的分析是针对一个完全内国意义上的公司履行环境义务而言的,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贸易量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公司被卷入国际市场,特别是出口型公司,国际市场的环境约束越来越强。虽说在国际贸易中出现了环境壁垒,有些国家滥用环境法律和政策阻挡别国的产品进入本国,阻碍了正常贸易的开展,构成贸易歧视。但是其积极的意义也是不能忽视的,由于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无法进入国际市场,迫使一些环保观念淡薄的内国企业开始重视环保问题,采用符合国际市场环保要求的生产方式,转变企业生产经营目标,推行环保管理,开发环保产品,实施环境营销。这样做也许增加了某些内国企业的生产成本,但这种环保压力可以变成环保动力,无疑有利于促使公司履行环境义务。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环境标准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环境标准的执行也比较严格,一些出口型公司要符合国际环保标准,当然也符合了国内环保标准,同时,出口型公司也必然带动为其提供原材料、半成品的公司重视环境管理。实践中,多数出口型公司越来越重视环境管理,自觉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就是国际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
参考文献: ①陈景庄:《论ISO14000对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影响》,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3期第95页 ②方流芳:《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刘连煜著)序言第4页 ③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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